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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南昌大学章程

序 言

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江西医学院、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分别溯源于1921年创建的江西公立医学专门学校、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和1958年创建的江西工学院。

199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1997年南昌大学被教育部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大学;2005年南昌大学与原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计划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成为江西省唯一的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2018年跻身“部省合建”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与国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运,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和“学术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立德树人根本,践行“以人为本、德学为先、学术为上”的育人理念,坚持“强学科、精管理、惠民生、兴实干”的发展思路,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形成了“爱国、自强、创新、唯实”的大学精神,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 总 则

  • 举办者
    &
    学校

  • 管理体制

  • 职能机构
    &
    学院

  • 教职员工

  • 学 生

  • 经费、资产
    后勤

  • 外部关系

  • 学校标识

  • 附 件

第一条 | 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昌大学,简称“南大”;英文名称为Nancha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U。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s://www.ncu.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999号。目前设有前湖、青山湖、东湖、鄱阳湖4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赣鄱大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致力于制度创新、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

第五条 |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六条 |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设有人文学部、社科学部、理工一部、理工二部和医学部。

第七条 | 学校坚持科技创新的“四个面向”,以国家战略要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增强自主创新,力争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第八条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薪酬分配;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三条 |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评价标准,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逐步实行弹性学制。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建本科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班(学院)。

第十四条 | 学校致力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全面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建立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七条 | 学校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崇尚学术、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热爱生活的良好品行,倡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觉成长。

第二十四条 |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五条 | 学校强化毕业生教育引导与就业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度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其他职工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要以强化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为关键,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强化“四史”教育,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党委教师工作部作用,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制度,加快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条 |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 学校依据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师荣誉体系,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五条 | 学校健全高校教师发展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

第三十六条 |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权益。

第三十七条 |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节  治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 学校构建校、部、院、系管理架构,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和独立建制二级单位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九条 |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学部、院系和直属机构,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持续推进学部制和大部制改革,不断优化内部治理体系与治理结构。

第四十条 |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 学校鼓励与支持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民主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下列组织机构:

(一)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二)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

第四十三条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入股的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并及时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办学状态,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四十六条 |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七条 |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条 | 中共南昌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一条 |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 校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四条 |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仲裁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评议和撤销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与法规,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推动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 中国教育工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昌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 南昌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一条 | 学部是学校根据学科群或学科门类特点,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学科布局、强化优势学科群和优势专业群而设立的学术管理机构,是各学科发展的学术共同体,是维护基层学术权力、实现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由所辖学院、独立科研机构、学科交叉创新平台等实体组织组成。学部按照学校学部设置及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若干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 |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委员会或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学科长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设有学科长的学院,实行党政学共同负责制,党政学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十八条 |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的重要学术事务与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咨询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资源配置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学校教授委员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 除学院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十一条 | 教学机构(系、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基层组织由学校按学科、专业而设置,承担具体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第七十三条 |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符合学校整体事业规划。捐赠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一)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学校建立预算制度,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

(三)学校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五)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自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八条 |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校友会规定开展活动,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给予表彰。

第七十九条 | 学校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履行其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八十条 |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 学校校训为“格物致新、厚德泽人”,大学精神为“爱国、自强、创新、唯实”。

第八十二条 |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景德镇制蓝色青花瓷盘,圆环中的樟树是江西省省树,茂密的枝干表示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同时也象征南昌大学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和“百年树人”的教学风范。徽志标识的“1921”表明南昌大学办学始于1921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红底黄字的为教师佩戴校徽,白底红字的为学生佩戴校徽。

校徽所用手写体“南昌大学”是1993年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合并时,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先生书写。

第八十三条 | 学校校歌为《前景无限》。

第八十四条 | 学校校庆日为5月4日。

第八十五条 |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的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正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八条 |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