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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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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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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昌大学校友总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增强母校的凝聚力,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校友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与祖国统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为南昌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各地校友会(各地校友依法在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校友会)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本会接受省高教厅、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南昌大学(北区)办公大楼(31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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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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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学术活动、教育经验交流活动等,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二) 出版校友专刊《南昌大学校友》。向校友通报母校教育、科研等发展情况,报道校友在各地工作岗位的辉煌业绩和创业精神。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母校建设。
(三)收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当好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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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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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立中正大学生物系、国立南昌大学、江西大学、江西工业大学、南昌大学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进修生、留学生、夜大生、函授生,各种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直接与本会联系,填写登记表,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对违背校友总会宗旨或有碍于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出版的各种书刊的优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及时向母校反馈校友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为《南昌大学校友》提供稿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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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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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提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一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届),最长不得超8年(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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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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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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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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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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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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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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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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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4年3月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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